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21号
马**(昆明市五华区浩迪清真小吃店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L48KC60
小吃店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一号路美璟欣城***号
2018年6月25日,五华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浩迪清真小吃店(店招牌为牛世纪)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向店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产生的废气(油烟)必须经处理后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油烟需通过专门的排气筒排放。
我局于 2018 年 8月 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20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8月8日,你送交了《减免罚款申请书》,称:1、在我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立马进行了整改,把油烟通过净化器净化后排出;2、在此期间本人贷款买的大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今未处理,本人有三个小孩要抚养,生活压力极大。3、生意不好做,竞争激烈,加上抚养孩子,刚出的交通事故,雪上加霜,无力缴纳罚款。申请处罚金额从轻处理。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你的第二、三项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第一项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以上罚款总计五千元(5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