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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7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7号


昆明林香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6951972Q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昆禄公路普吉隧道西门出口处1层

法定代表人:蒋先富

我局分别于2018年6月23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违法设置排污口;2、生物质燃料锅炉未向环保部门报批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 你(单位) 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之规定

二、 你(单位)生物质燃料锅炉未向环保部门报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月 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17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7月6日,你(单位)送交了《从轻处罚申请》,称:1、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导致违反了相关环保规定。2、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法履行贵局下达的拾万玖仟零伍拾元处罚。提出“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对第一、二项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但考虑到你(单位)当天就积极采取措施封堵了排污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一二项(二)1给予从轻处罚。

一、 违法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一二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尚未排放水污染物的给予从轻处罚。

二、 生物质燃料锅炉未向环保部门报批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限期30天整改(生物质燃料锅炉办理环境申报手续)

2、 违法设置排污口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

3、 生物质燃料锅炉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罚款人民币七千二百四十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

4、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四十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万七千二百四十元(2724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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