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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03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03号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卷烟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48912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郊上庄

法定代表人:刘豪

2018年3月接到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污染源在线监控事项督

办单》,反映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卷烟厂的污

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我局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及13日,到

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8日报表数据显示:2号锅炉脱硫出口二氧化硫(执行标准为二氧化硫≤400mg/m3)折算浓度小时均值超标6次,超标最小值为474mg/m3,最大值为1426mg/m3;2号锅炉脱硫出口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为氮氧化物≤400mg/m3)折算浓度小时均值超标2次,超标最小值为411mg/m3,最大值为458mg/m3;1号锅炉脱硫出口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为氮氧化物≤400mg/m3)折算浓度小时均值超标1次,超标最大值为553mg/m3。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污染源在线监控事项督办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月 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03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7月9日,你(单位)送交了《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卷烟厂关于申请对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处罚减免的函》,称:自2018年3月收到昆明市环境监控中心的污染源在线监控事项督办单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分析原因并立即做了以下整改一、与污染源单位协商立即整改,并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立即整改并告知企业,加强对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二、要求锅炉人员严格按照锅炉操作规范运行,并设置污染物排放警戒值,一旦超,立即采取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三、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在线数据,及时调整锅炉运行状态。至今未发生因数据超标导致的督办。提出“给予处罚金额10万元人民币”的意见。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第一、二、三项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九项(二)3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九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达标排放;

2、 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五十万元(5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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