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6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6月20日晚22时至6月21日凌晨5时你(单位)在人民西路道路存在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造成居民多人投诉。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月 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18〕016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7月4日,你(单位)送交了《关于对“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称1、已在6月21日开始停止夜间施工,全面进行安全文明施工。2、在施工前张贴了夜间施工告示。3、施工前,已和我局取得联系,并提交了昆明市住建局开具的24小时不间断施工的情况说明。提出“请求酌情免除处罚”的意见。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对第二、三项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对第一项积极采取措施停止夜间施工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五十三项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1万5千元(15000.00元)。
以上罚款总计1.5万(15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