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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3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3号

云南山口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6982584P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陡坡村小红箐旁

法定代表人:杨**  

生态环境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昆明督察组和我局

于2018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违法设置排污口;2、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 你(单位)的违法设置排污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之规定。

二、 你(单位)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月 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13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7月6日,你(单位)送交了《关于对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说明及申请》,称:1、当晚完成了管道修复连通,所有溢出口已并入陡坡村污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2、因为外部原因(普及隧道整修进一年时间)造成竣工验收工作未完善。3、已取得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正在办理竣工验收事宜。4、诚恳的态度配合五华区环境保护局,妥善处理好次事。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之前我局的预处罚已考虑到你单位在我局展开调查后能主动配合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我局已经在《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13号)拟做出了按低限从轻处罚的决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一、 违法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一二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 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违法设置排污口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

2、 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3、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十五万(25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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