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2号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8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81695123P
法定代表人:李*
我局分别于2018年6月7日,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6月5日晚22时至6月6日凌晨3时你(单位)在4号线土建3标金鼎山站和学府路(苏家塘)站存在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造成居民多人投诉。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18〕012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6月15日,你(单位)送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的意见。2018年6月20日,你(单位)送交了昆明市轨道交通4号线土建3标金鼎山站施工监测预警报告(请求减免的相关材料)。你(单位)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称:2018年6月1日起停止了夜间施工,6月5日晚20时收到施工监测单位(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报告,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进行了夜间施工抢险。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但考虑到你(单位)之后立即停止了夜间施工,没有再收到群众投诉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五十三项(二)3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五十三项主城建成区内或中考、高考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在中高考前七日内和中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1万5千元(15000.00元)。
以上罚款总计1.5万(15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