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07号
当事人(单位):昆明西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沙朗白族乡桃园村委会河外村民小组7组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825P1G
法定代表人:王**
2018年4月20日,五华区环境监察大队和五华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昆明西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废水外排口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根据《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12号,核实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废水监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12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月 27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7〕007号)、《送达回执》为证。
2018年7月16日,调查人员电话联系上当事人,当事人在电话里表明:不申请听证,对处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决定处罚如下: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两个月)整改达到排放标准。
2、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人民币(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