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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04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04号

昆明市五华区西郊垃圾卫生填埋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2555100689K

单位地址:昆明市王家桥****

法定代表人:鄢**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和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渗滤液处理站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环境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月 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7〕006号)、《送达回执》为证。

2018年6月9日,你(单位)提交《五华区西郊垃圾卫生填埋场关于对西郊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停机检修未申报事件处罚意见的申诉》到我局,申请减免处罚金额。鉴于你单位在事发后采取了及时整改和积极报备的措施,并于2017年11月13日完成了渗滤液处理站的全部维修并回恢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具备了从轻处罚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 。                  

以上罚款总计二十万(2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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