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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4

申请材料

1.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3.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经营者提出申请,五华区发改局或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受理;

2. 审核申请材料;

3. 现场审查;

4. 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5.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6

行政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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