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1 | 法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2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3 | 行政许可条件 | 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
4 | 申请材料 | 1.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3.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5 |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 1.经营者提出申请,五华区发改局或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受理; 2. 审核申请材料; 3. 现场审查; 4. 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5.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
6 | 行政许可时限 | 7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