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还我上诉权利
来信时间:
2018-08-09 15:05:06
来信内容:
昆明市五华区委书记:您好! 我们是陕西华远医药集团申宝有限公司,与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的经济纠纷一案。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7)云0102民初2837号。 事情是这样的:因为我们地处西安,在审判开厅前,我们给李法官去过电话,解释了过去不了的原因,李法官说如果不过来,审判就为我方缺席。问题就在这里,这个案子,从开始一直到今天进入到执行程序,咱们法院给我们的文书,都是采取的送达的方式,唯独《判决书》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这次执行文书的送达,我们还在傻傻的等待着咱们法院的《判决书》呢!为此,我们电话联系了审判的李法官,她说《判决书》之所以采用公告方式理由有三:1、无法联系到我们;2、开厅时我们没有去,是放弃;3、此案已结,与他无关。 尊敬的区委书记,直到现在,我们不知《判决书》的内容,李法官的个人行为,直接剥夺了我们上诉的权利!因此,来信给您,特向您提出如下四点: 1、 审判开厅前的文书,邮寄送达给我们,我们收到了,也和审判法庭联系了,审判法庭明知可以邮寄送达; 2、 审判法庭明知可以邮寄送达给我们,法庭却采取公告送达,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我们的上诉权; 3、 审判法庭的《判决书》,对我们没有合法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对我们就没有依法生效。 4、 请区委书记百忙之中维护我们的合法上诉权益。 我们诚望区委书记查清此案,还我们上诉权利! 谢谢! 陕西华远医药集团申宝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02日 联系人:李军强 电话:13384985269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时间:
2018-08-17 17:30:07
回复内容:
李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经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现对您反映事项作如下答复: (2017)云0102民初2837号原告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远医药集团申宝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您所属公司)未到庭应诉故判决未邮寄,直接于2017年11月23日公告判决,现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五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您仍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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