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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各级志书审查验收相关规定

 问:昆明市各级志书的审查验收出版有何规定?

答:昆明市对各级志书的审查验收规定是:

验收范围:以乡镇(街道)及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列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修志规划的其他地方志书。

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和验收,依序逐级送审。市和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成立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小组(以下简称“审验组”)。

县(市)区编纂的地方综合志书,由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复审,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终审。县(市)区乡镇(街道)地方综合志书以及列入规划的专业志、部门志、村志、特色志书,由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验收。

审查验收内容:初审、复审、终审应严格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资料史实、行文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验收质量要求:送审的志稿应内容齐全、规格统一、图文清晰。志稿资料真实、全面、系统,纵不断主线,横不缺要项;既反映成绩,又反映失误与问题;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收录标准统一。志稿体例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体裁运用得当,篇目设置合理,选材恰当,记述准确、客观,行文规范,文风严谨;人物符合“生不立传”原则。

志书出版:地方志书以纸质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同时,应进行数据化处理。地方志书出版后,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保存,每种志书分别报送10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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