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哪些?
答:1、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问: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什么材料?
答:1、 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 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3、 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问:办理程序及期限?
答:1、 受理: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2、 审查: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3、 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