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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问: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答:

一、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 → 登记机构审查 → 登记机构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缴纳税费 → 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变更的原因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信息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扩建引起的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范围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的情形,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后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5、 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6、 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四、 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身份证、中国护照、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五、 委托、公证和认证

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云南省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六、 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 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8、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应一并申请新建不动产买卖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

9、 已网签的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因继承、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等致买受人变化的,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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