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局办、各直属机构、企业(公司):
《五华区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 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五华区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
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12 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为鼓励我区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我区城乡劳动者,稳定、扩大就业,扎实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本着扩大覆盖、简化程序、公开公正、旨在激励的原则,特对我区达不到市级奖励标准的符合相应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凡税收归属五华区并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条件和标准的非国有企业经营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企业当年吸纳安置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达到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以下标准的奖励:
(一) 凡吸纳妾置10人以上(含10人)不足50人就业的,按每400元标准给奖励;
(二) 吸纳安置50人以上(含50人)的,由昆明市政府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奖励。
四、审批机构
成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经济贸易局、 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残联、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组 成的五华区吸纳安置就业奖励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就业局局长兼任。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于每年2月至3月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招用本区户籍人员奖励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招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 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及其他失业证明;
5. 人力资源部门认证的《就业录用登记名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6. 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名册或银行转账代发工资名册;
7.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册;
8. 企业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
9. 《税务登记证》及当年纳税凭证;
10. 吸纳安置残疾职工的还应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1. 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 评审。由评审小组成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区残联对残疾职工《残疾人证》进行认证。
(三) 公示。经领导小组评审合格后在“昆明五华”政府门户网站和“五华区人力资源市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 工作曰。
(四) 兑现。经评审并公示后,区就业局向企业兑现拨付吸纳安置劳动者的奖励资金;区残联拨付吸纳安置残疾职工的奖励资金。
六、经费来源
区就业局拨付的奖励资金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残联拨付的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责任追究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被查实属虚假瞒报的, 将追究以下责任:
(一) 全额退还奖励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利息;
(二) 取消虚假瞒报企业申请奖励资格;
(三) 骗取奖励金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12号)文件共同执行。
(二) 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昆明市五华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五残发〔2013〕57号)的相关奖励条件的吸纳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企业,由区残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三) 本办法中“非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四) 本办法由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五华区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申请表
2.五华区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就业奖励花名册
3.五华区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就业奖励花名册(残疾职工)
部门解读:http://www.kmwh.gov.cn/c/2013-11-22/56145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