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五政办通〔2012〕28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意见》,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耕还林补助,是指由五华区财政安排的用于五华区退耕还林的基本口粮折现补助和种苗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和《昆明市五华区退耕还林规划》进行区划界定,经五华区财政局和五华区农林局核查认定,并报五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地。
第四条 在五华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的原则、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补助原则:按照“退得出、稳得住、不反弹”的原则,保障退耕农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六条 实施范围:五华行政区域内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昆明轿子雪山旅游专线、昆武、昆肖线两侧及视目可及区域内的坡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坡耕地。以上所指耕地包括法定在册承包地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包括退耕用于苗圃基地的)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实行退耕还林补助。
第七条 补助对象:基本口粮折现补助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农户或实施退耕主体)。
第三章 补助的标准和期限
第八条 对法定在册承包地实施经济林退耕还林的:每年每亩给予基本口粮折现补助500元,种植核桃的,连续补助8年;种植其他经济林果及生态树种的,连续补助5年。
第九条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的:每亩每年给予基本口粮折现补助300元。
第十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每亩当年一次性补助种苗费200元。
第十一条 针对种植种苗成本较高的退耕还林地块,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农林局提出实施意见后,可采取一次性补助种苗的办法实施。实施后,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保证苗木成活率。
第四章 补助资金筹措和来源
第十二条 对五华区实施的退耕还林基本口粮折现补助和种苗补助资金,由五华区财政预算安排承担。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套解决。
第十四条 原已实施的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农改林”(退耕还林)工程、饮用水源区非法定责任承包田地退耕还林,按原配套政策进行补助。对乱开乱挖的毁林开荒的坡耕地,责令无条件退耕并恢复植被,不得享受任何补助;拒不恢复的,由集体组织无条件收回使用权,进行集中流转。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兑现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按年度进行验收和兑现,区财政局和区农林局依据核定的退耕还林补助面积和退耕还林实施情况,下达当年区级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区财政局要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农林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年度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和退耕还林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报送当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年度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退耕还林资金使用情况、退耕还林实施情况总结、当年退耕还林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等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通过财政惠农政策“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兑现,实行集中管理,一户一卡,一个存折发放。对于已通过土地流转的退耕还林实施地块补助资金,其企业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及时与财政部门对接办理补助资金兑现手续。相关部门必须对纳入补助对象进行全面清查、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造册,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具体兑现面积和资金应当在所在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工作中产生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下达的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村和山头地块,并按法定在册承包耕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和乱开乱挖毁林开荒形成的坡耕地三个类型,认真扎实进行认定、丈量、签订合同、登记造册,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并报五华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和备案,经批复后严格按照作业设计实施退耕还林。
第二十一条 退耕农户和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退耕还林合同规定履行退耕还林义务、承担抚育管护责任,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兑现发放时由补助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退耕还林信息系统的管理,建立详细的退耕还林基础数据及补助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区农林局应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级退耕还林实施、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退耕还林实施、补助资金兑现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林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脱离退耕还林任务下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林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存在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造成资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解读:http://www.kmwh.gov.cn/c/2012-04-02/56143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