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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56号)

朗读

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56号

被处罚单位:临沂勇创环保设备厂(个体独资)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云南钧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保设备安装项目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6第010383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6年8月20日你公司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6年8月21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8月27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