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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15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15号

被告知单位(个人):云南延清商贸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大麦塘村40号经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足额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但你单位拒不改正,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1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金额:¥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0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8月25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