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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13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13号

五华区天恩顺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经调查,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向你单位(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139号),截止2026年7月31日你单位对我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伏云峰

电话:0871—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8月3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