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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140号)

朗读

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140号

昆明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7日内,依法向你单位在昆明碧桂园龙川府项目货量区(二标段)绿化工程项目工作的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请你单位于2026年7月29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

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24—Z19147

                刘鹏飞      监察证号:24—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2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7月24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