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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245号)

朗读

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245号

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3日内,依法按照2026年6月26日已送达你单位的《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6〕第026032号)内容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1)。

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赵  超       监察证号:24-Z19017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7月23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