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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11号)

朗读

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11号

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在检查工地时,发现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中天北城A6地块建设项目上存在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6年5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82号)及《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2026-016);你单位未按要求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你单位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系电话:0871-63584446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 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 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5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6月18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