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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39号)

朗读

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39号

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在检查工地时,发现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中天北城A6地块建设项目上存在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单位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形成拒不整改事实,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在建工地核查表;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6]第030110号);三、调查笔录;四、《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82号);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82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 (大写:捌万元整) 。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5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6月18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