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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7005号)

朗读

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7005号

昆明市五华区志子衿婴幼教育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杨玉莲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15日内,为你单位员工杨玉莲办理和补缴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养老保险,其费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部分由劳动者杨玉莲承担。

请你单位在送达本文书15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

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亚涛     监察证号:24-Z19001

                谭笑东     监察证号:24-Z1920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6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6月16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