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07号)
发布时间:2026-06-03 17:29:18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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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07号
被告知人: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龙泉俊园A3地块、A5地块”项目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工资进行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书;
2.工人调查笔录;
3.你单位提供的欠薪欠款汇总表。
4.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 [2026]第034号)。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敬伟工资152741元、雷建彪工资87106元、许花工资16052元、蒋治均工资37966元、蒋治国工资24717元、吕国聪工资42700元、杨耀义工资45000元、杨光文工资145000元、张学花工资60000元、钱啟军工资42518元、江晓东工资9562.4元、张清德工资18050元、喻一刚工资7234元、傅显兵工资31964元、凡佳杰工资4236元、昌海工资4235元、官小林工资14000元、刘锋工资13600、田恩顺工资30000元、彭正银工资24519元;合计20人:811200.4元(捌拾壹万壹仟贰佰元肆角)。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系电话:0871-63584446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 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 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6月3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