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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莲华学府路388号“9·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朗读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925930分许,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学府路388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老食堂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华区人民政府成立9·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

经调查,五华莲华学府路388“9·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个人经营投资者徐XX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生产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罗X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云南匠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3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EDL3XXXX,法定代表人为凤XX,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社区学府路。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招生辅助服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XX,男,汉族,197412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1211XXXX

XX,系本次事故死者。男,彝族,199110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11030XXXX。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XX雇佣包括死者在内的四名工人进行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老食堂内的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保障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仅安排XX一人负责现场管理;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作业人员开展统一、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XX2025924日进场施工,负责拆除学校老食堂墙体,徐XX和现场管理人员仅对工人进行简单的口头叮嘱,导致工人未系统学习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915日,徐XX与云南匠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匠冶公司”)签订合同,由徐XX组织施工人员到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内进行窗户和墙体的拆除工作。2025925930分左右,施工工人到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老食堂内进行施工,廖XX正在拆除窗户,罗XX和李XX在相距约四五米的不同位置拆除墙体,施工现场的现场管理工作由XX负责,阳XX看到罗XX在用电锤对墙体下部进行拆除,便提醒其注意安全应从墙体上部开始拆除,但罗XX未照做。随后墙体上部发生砖块掉落,罗XX被砖块砸倒在地上,廖XX和李XX便立即搬开砖块将罗XX扶起坐立,现场负责人阳XX听到声响也上前查看,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到场后对罗XX进行现场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推断死亡原因为重物挤压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昆明市五华区莲华学府路388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老食堂内。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XX,系本次事故死者。男,彝族,199110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11030XXXX,系徐XX雇佣负责拆除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老食堂墙体的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阳XX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和公安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120110响应迅速。当日1047分许,区应急局接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通报人员受伤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调查,随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并同时以传真形式报送至五华区人民政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跑到罗XX处搬开砖块、查看伤情,施工现场负责人阳XX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120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治,随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调查。现场应急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5925930分左右事故发生,现场负责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电话,120急救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确认罗XX死亡。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经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死者家属与徐XX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徐XX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X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施工操作不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现场负责人的提示下未纠正错误的拆墙方式,从墙体下部开始拆除导致墙体上部砖块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XX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者,雇佣包括死者在内的四名工人进行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老食堂内墙体、窗户的拆除工作,未保障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作业人员开展统一、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在进行墙体拆除的过程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不具备开展安全生产必需的人员素质要求,不符合开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管理制度设置要求。以上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

1.XX安全意识淡薄,施工操作不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现场负责人的提示下未纠正错误的拆墙方式,从墙体下部开始拆除,导致墙体上部砖块掉落,导致事故发生。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XX个人投资组织工人进行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内的拆除和装修工程,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障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作业人员开展统一、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XX,系徐XX临时雇佣进行施工的工人,在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老食堂内墙体拆除过程中,未听取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操作提示,擅自从墙体下部开始拆除导致墙体稳定结构被破坏,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2.XX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相关拆除和装修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严格压实管理责任,严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投资人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梳理安全风险因素,对承包工程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二)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投资人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主要负责人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投资人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再开展工作。


五华区人民政府9·25”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