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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46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46号

被告知单位: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何胜国、杨晓林投诉你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大华翠湖映防火门安装项目期间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6﹞第010153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6年4月13日,你公司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6年4月13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4月23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