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6〕第019号)
发布时间:2026-02-27 11:33:34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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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社监催字〔2026〕第019号
张石桥(532*************13):
我局关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第056号),决定对你作出在十五日内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8752.7元到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账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的行政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领取的剩余失业保险待遇18752.7元到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账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2室)。你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五华区劳动保障监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邓熊 刘鹏飞; 联系电话: 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5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2月27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