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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23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23号

被告知单位:云南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给王成丽、杨欣蕊、余思缘、张欢、邝玲、饶胜娟、李春红、马红娟、张亚然、周孝梅共10名员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字令2025015号),要求你公司:立即足额支付王成丽、杨欣蕊、余思缘、张欢、邝玲、饶胜娟、李春红、马红娟、张亚然、周孝梅共10名员工工资。截止2026年2月12日你公司对我局责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6年2月25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