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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02号)

朗读

五人社监理字2026002

被告知人: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龙泉俊园A3地块、A5地块”项目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工资进行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书;

2.工人调查笔录;

3.你单位提供的欠薪欠款汇总表。

4.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 [2025]第279号)。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陈年有工资53927元、李林起工资99400元、金德华工资24000元、顾庆文工资13000元、赵常志工资150000元、赵泽文工资80000元、史明芬工资27652元、尤德芝工资33000元、赵泽波工资36000元;合计9人:516979元(伍拾壹万陆仟玖佰柒拾玖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系电话:0871-63584446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 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 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