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6-01-26 14:35:49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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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01号
被告知人: 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员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赵云川工资23640元、李军工资22460元、潘玉彬工资19860元、刘盛忠工资21600元、刘前明工资24000元、张嘉晏工资18480元、梁栋工资21400元、吴艳工资16600元、屠少云工资13600元,合计:181640元。(壹拾捌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2025年12月22日我局向该单位(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41号,要求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赵云川工资23640元、李军工资22460元、潘玉彬工资19860元、刘盛忠工资21600元、刘前明工资24000元、张嘉晏工资18480元、梁栋工资21400元、吴艳工资16600元、屠少云工资13600元,合计:181640元(壹拾捌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你公司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支付单位员工工资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你公司员工赵云川工资23640元、李军工资22460元、潘玉彬工资19860元、刘盛忠工资21600元、刘前明工资24000元、张嘉晏工资18480元、梁栋工资21400元、吴艳工资16600元、屠少云工资13600元,合计:181640元(壹拾捌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的请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系电话:63584386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亚涛 监察证号: 24- Z19001
劳动保障监察员: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 Z1920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