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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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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征收。

(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