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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听民声 公开听证护青山——五华区检察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开展实地走访并召开听证会

朗读

为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之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12月5日,五华区检察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召开现场听证会,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和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处理。本次听证由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合组织,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通过“现场走访+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司法办案置于阳光之下,让生态修复成果可感可触。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其从李某乙处租赁的昆明市五华区厂口乡20亩山地内的树木,经鉴定,砍伐林木所属土地的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用材林;砍伐林木的种类有栎类、云南松,滇油杉,合计1023株,立木蓄积25. 4282m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诚恳,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社会危害性较小。


走访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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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前,与会人员一同前往涉案林地进行实地查看。曾经林木遭砍伐、地表裸露的区域,经李某甲的主动补救,并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已补种整齐树苗,且采取了必要的养护措施,生态修复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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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官结合现场情况,介绍了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督促李某甲补植复绿及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验收的情况。刑事检察官则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拟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说明。通过“用脚步丈量、用眼睛核实”的方式,确保与会人员对案件背景和修复状况有了直观、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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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

随后,在林地附近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再次深刻表达了悔罪态度,并详细陈述了其补种树苗、持续管护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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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员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现场查看结果及各方陈述后,经独立评议,一致认为:李某甲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特别是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被破坏的林业资源,受损公益已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危害性已得到较大程度弥补,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和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处理的意见。听证员们对检察机关将听证会开到案发现场、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下一步,五华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以更优履职守护县域绿水青山,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