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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37号)

朗读

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37号

云南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我局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第040号),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足额支付被拖欠的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肆拾元整(¥12040.00元),其中王成丽¥1500.00元,杨欣蕊¥840.00元,余思缘¥1000.00元,张欢¥3000.00元,邝玲¥3000.00元,饶胜娟¥27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至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立即足额支付被拖欠的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肆拾元整(¥12040.00元),其中王成丽¥1500.00元,杨欣蕊¥840.00元,余思缘¥1000.00元,张欢¥3000.00元,邝玲¥3000.00元,饶胜娟¥2700.00元。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号:24-Z19200

联系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5年12月1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