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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41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41号

被告知人: 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立即支付工人赵云川工资23640元、李军工资22460元、潘玉彬工资19860元、刘盛忠工资21600元、刘前明工资24000元、张嘉晏工资18480元、梁栋工资21400元、吴艳工资16600元、屠少云工资13600元,合计:181640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