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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35号)

朗读

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35号

安旭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我局关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11号),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壹万陆仟圆整(¥:16000.00元整)。

在法定期限内,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将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1室)。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及电话:赵超 0871-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