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43号)
发布时间:2025-09-24 16:51:21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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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43号
云南汉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对我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经我局调查证实,云南汉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对我局责令改正文书拒不整改一案,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向你单位粘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询字[2025]第03304号,2025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90号),于2025年9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0号),截止2025年9月22日你单位对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整改事实依法应给予处罚。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工人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询字[2025]第03304号;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90号;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0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规范标准》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伏云峰 监察证号: 24- Z19145
劳动保障监察员: 赵 超 监察证号: 24- Z19017
电话(0817-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