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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1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01号

昆明麦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营业期间不具备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由于昆明麦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收取的学费全部退还,现依据《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王亚涛 电话:0871—6358438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