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24号)
发布时间:2025-09-03 17:34:13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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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社监催字〔2025〕第124号
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01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513办公室领取处罚票据再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 王 超 执法证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号:24-Z19200
联系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5年9月3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