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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34号)

朗读

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34号

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4月10日接到劳动者高飞等3人投诉反映巧家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21日向该单位(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099号)。要求该单位(公司)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截止2025年7月30日仍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劳动者高飞等3人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215号);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2025]第099号);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00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拟对该单位(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亚涛   监察证号: 24- Z19001

劳动保障监察员: 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 Z1920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