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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58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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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5]第01474号),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5年7月30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亚涛   电话:0871—6358438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