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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效果监测服务二次比选的公告

朗读

因五华区农业农村局无兽医实验室,无法完成市局2025年年初下达的免疫效果监测任务,为进一步全面掌握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现采用比选方式选择本次项目的服务方,竭诚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本次比选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 项目名称

五华区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效果监测服务(二次)。

二、 项目概况

(一)服务地点:昆明市五华区农业农村局。

(二)采购预算:项目预算2.5万元。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拨款。

(四)监测病种:共3个病种,9个检测项目。

猪病:猪口蹄疫O型;

牛病:牛口蹄疫O型、A型;

羊病:羊口蹄疫O型、A型、小反刍兽疫;

禽病:高致病性禽流感H5R1-13型、H5R1-14型、H7R1-4亚型)

监测数量:猪、牛、羊血清各60份,鸡血清200份,合计380份。

(五)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 禽流感H5N1(Re-13、Re-14),H7(Re-4)亚型流感:(1)方法:血凝抑制试验;(2)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HI抗体效价≥24为合格。

2. 口蹄疫(0、A亚型):(1)方法:ELISA;(2)判定:猪、牛、羊免疫35-40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率≥70%时为群体免疫合格。

3. 小反刍兽疫:(1)方法:ELISA。(2)判定:免疫35-40天后,存栏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时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服务期限:待2025年全区秋防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结束后开始,截至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免疫效果监测并出具纸质检测报告。

三、 相关要求

1. 服务方为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财务状况良好,服务方须提供2024年度任意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①服务方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②服务方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财务报表或情况说明或由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

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7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服务方成立时间不足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情况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情况说明)。②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7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服务方成立时间不足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情况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情况说明)。

4. 信誉要求: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网站截图)。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或证明材料)。

6. 其他要求: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四、 递交材料要求

1. 递交材料的数量:一份。

2. 递交材料的密封:应装订成册,并且密封完好。

3. 递交材料要求:

(1)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由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需持法人证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五、 注意事项

1. 参与本次比选活动的服务方应如实提供以上材料,若发现响应文件中的材料弄虚作假,我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2. 我单位保留对成交服务方实地考察的权利,若发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我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注:若存在以上两条中任意情形之一的,我单位将通报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有关处罚。

六、 申报地点和时限

1. 递交地点: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536号五华区农业农村局303办公室。

2. 递交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7月31日9:00至2025年8月4日17:00前,以收到时间为准),材料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七、 其他事项

1. 公告发布:本公告在昆明市五华区政务网站(网址:http://www.kmwh.gov.cn/)发布。

2. 质疑:监测机构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五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质疑。质疑函需包含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

3. 解释权: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五华区农业农村局所有。

八、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喻老师

联系电话:0871-68337739



五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