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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38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38号

被告知人:吴虹(530*************34)              

经调查,被告知人:吴虹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向你送达《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截止2025年7月9日,您仍未按规定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理:

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费用人民币20354元(大写:贰万零叁佰伍拾肆元整)至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账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伏云峰

电话:0871-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九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