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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27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27号

被告知单位:云南汉斯尔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TFH59F

法定代表人:谌志祥

注册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滇池华府俊园三期11号地块11幢1单元501号

我局在调查冉启宪等人投诉你公司在经营期间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向你单位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询字﹝2025﹞第01391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5年6月30日你公司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0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