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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56号)

朗读

五人社监令字〔2025〕第156号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3日内,依法向你单位在龙泉俊园A3地块、龙泉俊园A5地块项目工作的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请你单位于2025年6月24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

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24—Z19147

              刘鹏飞      监察证号:24—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