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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01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101号

云南蓝条格投资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116号),截止2025年6月3日你单位对我局指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云南蓝条格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亚涛     电话: 0871—63584386


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