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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131号)

朗读

五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13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云南坤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大观路34号新一幢三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学

经查,吴跃先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3月4日给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截止目前为止,你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据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之前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请你单位于2025年5月29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谭笑东  监察证号:24-Z19200 电话:63588939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  超  监察证号:24-Z19016 电话: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