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24号)
发布时间:2025-06-03 16:19:11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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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24号
单位(个人):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新云巷智立方24层2403室
法定代表人:虞曦
经调查,你公司在昆倘高速建设项目涉嫌欠薪被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在调查中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 系 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