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护蕾】五华法院首发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例获云南省十大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30 15:42:15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民法院
朗读
近日,五华区法院办理选送的首发人格权禁令一案案例,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评选为2024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该案办理过程中,五华区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了夫妻一方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抚养权的行为,并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家事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创新家事审判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重新冷静审视双方冲突可能为孩子带来的影响,及时搁置争议,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争议,不再实施阻碍探视等行为,最终双方达成轮流抚养的调解意见。而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受到的影响已经最大程度减少,夫妻双方轮流抚养的调解意见也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系五华区法院将人格权保护机制引入家事纠纷化解的积极探索,明确了“抢孩子”不等于获得抚养权的司法态度,既维护了父母合法权利,更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避免亲情割裂的伤害,对于同类案件具有引领示范意义。近年来,离婚、子女抚养纠纷中的“抢孩子”事件层出不穷,部分当事人仍存在“抢孩子是争夺抚养权捷径”的错误认识,而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扭转了这一错误观念,为未成年人权益筑牢了“法律屏障”。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分居或离婚期间,切勿实施擅自带走孩子、阻碍对方探视、切断联系的行为,更不能以暴力、欺骗等手段阻挠对方行使监护权,若担心子女利益受损,应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变更抚养权或中止探望,而非私力抢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