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有所获】单位以“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您?伍小天教您破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5:41:23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民法院
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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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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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有所获》
让你劳有所“获”
安“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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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怀孕了,但是单位却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我要怎么维权?
您如果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您不想在该单位工作了,或者客观上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您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伍小天提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您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如果您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我来帮您算一算。假设您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8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您的平均工资是6000元,那么您可以主张赔偿金为72000元(6000元/月×6个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