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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96号)

朗读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96号

被告知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6188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泰然九路云松大厦6D

法定代表人:曲毅

经调查:你单位在昆明市五华区保利春湖小区项目建设期间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我局责令你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但你单位拒不改正,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1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